基本案情
事故认定书 案件焦点 案件审理 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分为两起事故,因第二起事故与王华的受伤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作责任认定。 在第一起事故中,王华无责,陈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李燕和晓晓均有过错,李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晓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不是李燕所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免责事项对李燕尽了必要的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法院酌定李燕对王华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晓晓的父母承担20%的民事责任,小伟的爷爷承担10%的民事责任。法院在计算出王华的经济损失后,判决晓晓的父母、小伟的爷爷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李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晓晓的父母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华的损失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此部分损失应由李燕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对此项作出改判,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