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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何辨别?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226人看过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体地指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性

在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合同的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法院在判决书中论述部分即“本院认为”中的第一句话,所以判断合同效力是涉及合同案件中的第一步。而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看似简单,但在真实案例中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

强制性规定的内涵

(1)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2)法律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强制性规定随处可见,在法律条文中多表现为不得、禁止等。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两者的定义,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所谓管理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标准,王利明教授提出过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属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这里的取缔性规定即为管理性规定,仅仅违反管理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实务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第一步,找“无效”。即看该强制性规定及相应的解释性规定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后“无效”的后果。若明确规定了“无效”的后果,则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若找不到“无效”,则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看“句子”。透过相关规定的字句,能判断为“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从事某种行为的,即否定整个合同行为的,倾向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为“禁止特定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以特定方式”从事某种行为的,即并非否定整个合同行为,而是限制合同行为某些条件的,倾向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透过“字句”看不出上述内容,或者能看出但不太确定,需进一步检验的,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抓“实质”。从本质上来说,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在于“直接维持或保护公共利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特定的管理秩序”。若规定意在禁止某类交易行为的发生,以避免对实质性公共利益的损害,则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若规定意在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某类交易的行为,以避免对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则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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