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方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子江小某。因生活琐事二人经常争吵,自2022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方某生活,江某拒绝支付江小某的各项生活费用和医疗费。江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其母亲方某称自己目前为照顾江小某无法工作,无固定收入,江小某已花费的5万余元治疗费系举债完成。故江小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余元及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的抚养费共2.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某应否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大额医疗费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关于未成年子女能否在父母婚内主张抚养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方负担的抚养费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因此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不能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非是对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分配,而是将一方掌管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使用权用于抚养孩子,此时婚内抚养费支付的请求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不矛盾。一方若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来逃避抚养义务,不应得到支持。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
本案认同第二种观点,子女抚养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只要父母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如分居期间一方在经济上不负担抚养费,生活上不关心照料孩子,子女就可以主张抚养费。当然,分居也非必要条件,即使虽未分居,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履行作为父母的基本责任,也应认为其未尽到抚养义务。此时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应当得到支持,这与其父母是否离婚、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分割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