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在实习期期间独立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该赔付吗?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即“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而题主在实习期内独自一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恰恰违反了规定。
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合同条款中提到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正是保险公司,故对上述合同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上述合同条款中的“法律法规”不应包括部门规章。
因此,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该付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