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虽然本案标的很小,但是既然代理了原告,就全心全意的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杨*勇律师作为张*军的代理律师,经过庭审,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法庭应当支持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予以支付张*军夫妇的工钱
1、张*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具有高度的证据盖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
2、根据举证规则,张*军夫妇给被告干活这一事实双方已没有异议,被告应当负有举证支付原告工钱的事实,可是当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至于被告妻子的证言和自书内容,原告已经针锋相对的反驳,任何人也不会认可原告所谓的证据。
3、根据生活经验法则,现实生活中欠钱不还的比比皆是,可是重复要账的绝无仅有。
4、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的理直气壮,被告的理屈词穷,证人的事实陈述,旁听人员的义愤填膺,可以说是古今中外审判中审判者的参考元素。
5、关于张*军妻子与被告关于工钱,开始工作时双方有争议,代理人认为,应当支持原告所说的价位。很简单的道理,就如下饭馆,如果开始双方对价格有异议,可是既然顾客吃饭了,就一定按照饭馆的价格计算,说明你对对方价格的认可,要不,你别吃。
6、张*军在庭上指名道姓的陈述,被告还欠有他人的工钱,被告没有否认这一事实,虽然和本案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可却是证明被告品质的重要证明。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张*军作为一介民工,为他人打工,在欠款不给的情况下,没有动用暴力手段索要,而是依法起诉,原告在诉讼中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诉求的欠款,说明原告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同时代理人也相信,法庭必将支持原告的诉求。恶意欠款、拒不认账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决。
律师: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