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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鹏)

发布者: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554人看过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1)粤73民终703号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0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特许经营本质是市场中成熟的经营模式和高价值的无形资产的输出,特许人对合同内容、相关行业信息、相关市场运行机制的理解和掌握远高于被特许人,双方在信息掌握上具有不对称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单方解除权,意在对被特许人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防止其因一时投资冲动而使自己束缚于无法、不宜履行的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只需遵循一定期限内提出即可,特许人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是否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影响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关于合理期限的认定,在未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在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合同履行情况、被特许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特许人经营资源被使用情况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特许人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亦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向法院提交材料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认定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故一审法院认定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支持其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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