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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王*雷)

发布者: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61人看过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1)粤73民终469号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7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111民初176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有无违约行为的问题。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提供核心资料、理论培训、技术培训、网络课程、开业指导、选址评估、设计辅助、店铺督导等服务,在上诉人所需提供的服务中并非全部均须以选定地址为前提,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仅为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提供了核心资料及线上选址等服务,且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二自愿延迟其中的理论课程的学习,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返还的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未实际开店经营,上诉人亦仅为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提供了核心资料及线上选址服务,故一审法院酌定扣除服务对价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返还46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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