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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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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委托人争取到补偿金、工资及高温补贴

发布者: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9日|分类:私人律师 |433人看过

委托人于20168月正式入职某某公司一处,并于201691日与某某公司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任维护工程师(外勤)一职。委托人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从未被客户投诉;与同事之间相处融洽,为某某公司一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但某某公司一的种种做法及规定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介入以后,通过收集证据及询问委托人了解案件情况,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事实及理由:

1、委托人系20168月份入职的,但某某公司一却以种种理由,拒不为委托人缴纳20168月至2017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委托人购买住房公积金;

2、委托人入职后,某某公司一不断擅自口头及书面变更薪酬文件,不断提高考核标准及变更考核系数,变相降低委托人工资,且实际施行的薪酬标准与某某公司一在钉钉工作群上公示的薪酬文件并不一致,实际施行的薪酬文件亦从未进行公示或者传阅;另,自20173月份以来,某某公司一从未向委托人出示过工资条或者工资明细,每次找某某公司一索要,某某公司一均找各种理由搪塞了事,以至于委托人并不清楚目前的实际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

3、委托人妻子临产在即,曾向某某公司一提出休陪产假事宜,但某某公司一领导表示,可休陪产假,但需要按照某某公司一的规章制度处理,即取消委托人当月的全勤奖及各项补贴;

4、委托人入职某某公司一处已一年多,但从未享有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5、某某公司一的多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某某公司一在与委托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存在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也曾就上述问题向某某公司一的负责人提过意见或者建议,但收效甚微。委托人为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再继续遭受损害,无奈之下于2017925日向某某公司一邮递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7930日解除与某某公司一的劳动关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人因某某公司一存在违法情形被迫解除其与某某公司一的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一除了须按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按半年算,满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标准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委托人在某某公司一处工作1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200元,即经济赔偿金为18600元(6200元/月×1.5个月×2)。

(三)某某公司一在201742日(清明假期)、723日(周日)、923日(周六)分别安排委托人加班一天,但从未向委托人支付过加班工资,计算法律法规规定,某某公司一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加班工资1995.42元(6200元/月÷21.75×1×300%+6200元/月÷21.75×2×200%)。

(四)委托人的工作岗位为维护工程师(外勤),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某某公司一发送的工单,上门对服务的商户进行安装机具、维护机具或者回收机具等,工作地点在室外,根据相关规定,某某公司一应当在每年的6-10月份按照每月15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高温补贴,但至今委托人未收到任何的高温补贴,即某某公司一欠付的高温补贴为1050元(150元/月×7个月)。

某某公司二是某某公司一的总公司,应当对某某公司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本案后,基本支持我方的仲裁请求,裁决某某公司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高温补贴等各类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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