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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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纠纷案

发布者:黄海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4日 552人看过 举报

2025-12-2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出借人甲与借款人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借款430万元,月利率2.6%,借款期限15个月,并以两处商业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款项由甲及其关联方向乙陆续支付,其中银行转账4,121,320元、现金178,680元,合计430万元。乙出具收据予以确认。

该笔借款中,实际由两名自然人(甲与丙)共同出资180万元,另有250万元由案外人提供(已另案处理)。2014年11月,三方签署《共同确认书》,明确180万元为甲与丙共有债权,并确认乙知悉该安排。同年,上述两处房产先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丙作为抵押权人登记,担保债权金额为200万元。

借款到期后,乙未偿还本息。因乙与其配偶丁系夫妻关系,出借人遂将乙、丁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

  1. 判令乙、丁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2. 确认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与认定

  1. 借贷关系成立:有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流水及共同确认书等证据佐证,借贷事实清楚,合法有效。

  2. 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发生于乙与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属个人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抵押权效力:案涉房产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丙作为登记抵押权人,在2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按抵押登记顺序受偿。

  4. 利息起算时间:鉴于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支付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利息自该日起算。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 被告乙、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若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丙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以下典型价值:

  • 大额借贷需强化交付凭证:法院严格审查转账与现金支付明细,强调“款项实际交付”是借贷生效的关键;

  • 夫妻共债认定标准明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如无例外情形,推定为共同债务;

  • 抵押登记决定优先权:即使借款人为多人共有债权人,仅登记的抵押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凸显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的重要性。


黄海律师(联系方式:13950006401)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副主任,执业20年。任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2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法律顾问、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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