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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同样有意义

发布者:张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3075人看过

轮候查封是指对于在其他法院或在同一法院的其他案件中已经查封过的财产,再次申请查封的行为。虽然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预期效力。不仅可以防止被查封财产的债务人转移财产,还可以作为谈判筹码,往往轮候查封也会收获意外惊喜。

1、轮候查封的效力

轮候查封自在先查封解除后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如果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是为了对财产进行处分,例如,首封法院因处分查封某房产而解除查封,影响该房产执行过户的轮候查封,也应予解除。此时,轮候查封并非自首封解除后生效,也是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

但是,如果查封解除,或因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而导致查封效力消灭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并且,轮候查封的效力及于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即对于标的物变价款中多于在先查封债权人应得数额的部分,轮候查封债权人有权对该部分主张权利。

2、轮候查封的登记顺序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的顺序为标准。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或查封效力消灭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房屋全部处理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房屋部分处理的,针对土地或房屋的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3、轮候查封参与分配债权的清偿顺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种类不同,那么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均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均不享有担保物权的,则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参与分配申请书应当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执行依据。后续再由原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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