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否附期限?
今日笔者在接受咨询过程中,有位大妈向笔者咨询关于“遗嘱可否附期限生效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类问题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在这里分析研讨一下,欢迎共同探讨。
张大妈和刘先生是二婚结合的,相伴也快15年了。当时张大妈带着女儿,刘先生带着儿子组成了再婚家庭。现在双方子女都已成家。老两口为了改善生活置换了一套90平的改善房。但是美中不足是张大妈和继子关系并不融洽。随着年龄增加,张大妈担心继子在丈夫过世后,继子继承部分房产份额后会提出分割房产,影响她的居住及生活。为此咨询律师,可否通过遗嘱方式在他们两老都过世后由各自子女处理该房屋?
律师认为:张大妈诉求本质不是遗嘱生效而是遗产处理的启动时间点问题。
根据孝老爱亲的传统,在安全舒适的前提下,子女应当顺从老人的居住意愿。一般在一方在世的情况下,不应当处理、分割已去世一方的房产份额。但是如有特殊家庭情况,老年人也应当通过遗嘱等方式提前预防风险,规划晚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不能附期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法定的期限,不能通过遗嘱条款设置遗嘱的生效时间。因此,“待我和老伴过世后,有我子继承位于某处的房产”的表述本身存在问题。实际情况是,一方死亡后直接发生继承,如果继承人和在世一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继承人是有权要求分割房产的,这势必影响到在世一方的居住环境变更。那如果家庭不睦确有这种分割风险的,如何规避这种情况发生呢?
1、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居住权,确保两方在有生之年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2、通过设置遗产处理的启动条件规避遗产过早的分割。这个条款可以体现在遗嘱或者三方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