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人:刘享,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系原告战友)
刘享
品默合同纠纷律师团
熟悉各类合同问题,经验丰富。把控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从流从严谈判,用事实说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被告系战友关系,被告因个人资金需求在原告处接到现金12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借到3000元,共计15000元。经原告催促,被告还款500元,2020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黎某由于资金原因,与2019年10月亏欠唐某14500元整。债务人必须与2021年1月1日前将欠款金额全额还清。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微信或电话催收未果,债权人因此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建议:
(1)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量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尤其是大额的款项;
(2)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尽量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并保留小票,出具正规的借条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3)不要因为是亲人、朋友、同事,而羞于索要借条,出具借条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4)借款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归还,就需要考虑尽快通过诉讼把钱索要回来,因为时间越长,维权成本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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