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时提到承重墙,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绝对不可以动,但总有业主对现有的房屋布局不满意,或考虑在承重墙上开个门,或考虑对承重墙进行整体改造,那么承重墙是否完全不能动,如果要动该怎么动才合理合法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前提是: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011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修正通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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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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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因此包括承重墙在内的房屋承重结构并非完全不得更改,但是更改设计方案及装修均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来承担。
一些判例对业主规范改造的安全性也给予了认可,参考案例-(2017)京0108民初19421号/(2018)京01民终3580号:改造工程经加固后的墙体结构,在保持现状或不超过该楼设计允许的负载情况下,可以安全使用。
而在未提及改造是经过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设计和装修的判例中,则认为应该恢复原状。参考案例-(2019)冀0125民初1089号/(2019)冀01民终8788号:为了自己居住、通行、采光、通风方便,拆除部分承重墙体的行为是错误的,采用沙灰、地板瓷砖装修地面,会加大楼体承重,给整个楼体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同时根据国务院2019年修正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还是建议各位业主不要轻易尝试变更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特别是多层、高层住宅。作为多业主共同居住的建筑,每户的一个小变动,或者某一户的大变动,也许都将酿成严重后果。而一旦造成损失,由于建筑物价值的特殊性,单一业主或者多个业主很难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法规在此方面更加严格的规定,对业主起到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