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0年李某与王某在深圳市登记结婚。2017年,王某与张某认识,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一年左右的时间,王某向张某转款30余万元。后李某发现了二人的婚外情,王某也表示后悔,希望能够回归家庭。
争议焦点:
王某转给张某的钱能否要回?
争议浅析:
由于王某与张某系情人关系,很多转账容易被定性成赠与,特别是一些特别日子下特殊数字的赠与,比如5200、1314等。因此王某直接请求要求张某返还不易获得支持。
那么有没有其他方式要求返还呢?
李某与王某仍系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除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的处分外,未经双方同意的处分行为无效。
王某对张某的赠与基本上都是基于工资、奖金收入,也就是说,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张某进行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作出的处分,并且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因此李某可以主张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
法院最终也依法判决王某对张某的赠与无效,要求张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