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佩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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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嘉天冠塑胶制品及朱XX加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尹佩珊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018人看过 举报

2025-06-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总结:XXX诉嘉x冠塑胶制品及朱XX加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东莞市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被告:东莞市XX公司(简称“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XX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号:(2023)粤1973民初16612号 二、原告诉求 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40,05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6日为28,743.5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争议焦点 货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原告主张已完成加工并交付货物,被告应依约付款。 被告抗辩称双方签订的《费用明细及付款计划》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XX公司)未付款,故暂不支付原告货款,待纠纷解决后按实际收款情况支付。 朱XX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朱XX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朱XX非唯一股东,无法律依据要求其担责。 四、法院认定 合同关系:XX公司将部分喷漆加工工艺发包给XX公司,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 对账与约定: 2021年1月18日对账单确认货款240,054.35元,但备注“客户扣款或退货时可相应扣除”。 2021年11月16日《费用明细及付款计划》明确约定因质量问题暂不付款,待XX公司与XX公司纠纷解决后支付。 质量纠纷进展:XX公司已起诉XX公司(案件移送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中),未怠于行权。 朱XX责任:无证据证明其需对法人债务担责。 五、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6元、保全费1,864元由原告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约束力)、第509条(全面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第145条(判决规则)。 六、关键启示 合同条款优先:双方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尊重意思自治。 质量争议处理:下游纠纷未解决可能影响上游付款义务,需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配。 股东责任界限:法定代表人非唯一股东时,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担责。 七、建议 企业在分包加工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责任、付款条件及争议解决机制。 涉诉时需积极举证已履行合同义务或对方违约事实,避免因约定不明败诉。 注:如被告未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原告可在XX公司与XX公司纠纷解决后,依据《费用明细及付款计划》另行主张权利。

尹佩珊律师,东莞专业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执业多年累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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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20********66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