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2年,薛某与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曾某就次氯酸消毒液采购及生产合作开展业务往来。双方最初约定采购4万桶消毒液,每桶11.5元。薛某先后支付款项47.5万元。
合作过程中,双方不仅存在货物买卖关系,还涉及生产设备投资、线上销售及订单代发等事项。后因供货数量和资金结算产生争议,薛某认为对方仅交付2000桶货物,要求某商贸公司及曾某返还剩余货款45.2万元并支付利息。
面对高额退款诉请,某商贸公司及曾某委托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杨友元律师代理诉讼。
接受委托后,杨友元律师围绕交易性质、实际发货数量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重点从三个方面组织辩护思路。
首先,区分买卖合同与合作投资关系。杨友元律师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作过程中的结算信息,提出原告支付的款项并非全部属于货款,其中18.4万元已经双方协商转为生产设备合作投资款,不应继续按照未交付货物计算退款。
其次,重新核实实际交付数量。针对薛某仅认可收到2000桶货物的主张,律师结合微信群订单、线上销售后台数据及交易记录,提出双方通过多个渠道实际完成了更多货物交付,不能仅依据单一订单统计剩余货款。
最后,针对曾某个人是否承担公司债务的问题,围绕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交易行为的职务性质提出抗辩意见,争取明确责任边界。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不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形成了合作生产消毒液的投资安排。
法院采纳了18.4万元货款已转为合作投资款的事实认定,并结合双方提交的交易证据,认定实际交付消毒液15330桶,对应货款176295元。
最终,法院认定某商贸公司应退还薛某货款114705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曾某个人责任,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总结
本案体现了律师在复杂买卖合同纠纷中梳理交易事实、区分法律关系及核实结算金额的重要价值。
杨友元律师没有局限于简单否认退款责任,而是围绕合作投资、实际发货及款项性质进行证据分析,使案件中容易混淆的交易关系得到充分审查。
虽然法院未采纳曾某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意见,但原告主张的45.2万元退款本金最终仅获支持114705元,体现了准确核算交易款项的重要性。
本案也提醒企业,商业交易应严格区分采购款与投资款,完善订单、物流、付款及对账记录,同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规范经营与妥善留存证据,既能降低交易风险,也有助于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