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世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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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上诉人(受害人近亲属),二审维持原判获赔

发布者:韩世华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1364人看过 举报

2026-02-26

律师观点分析

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代理被上诉人(受害人近亲属),二审维持原判获赔

本案系一起因共同饮酒后发生人身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受害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被上诉人,委托韩世华律师代理二审诉讼,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赔偿,维护了受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案件概况

受害人张某某与上诉人余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等人共同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受害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受害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66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受害人系单方事故导致死亡。

受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被上诉人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及原审被告林某某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喻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余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委托韩世华律师作为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诉讼,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护一审判决结果。

双方上诉及抗辩要点

三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1. 上诉人余某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主张一审对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过于苛刻,无法律依据;其对受害人张某某的酒量、家庭情况等不了解,聚餐中无恶意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已将受害人交付给未饮酒的喻某某,并叮嘱其安全送受害人回家,已尽到基本的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应视为安全送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上诉人王某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赔偿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主张自身并非饭局组织者,仅为受邀者,聚餐中无劝酒行为;饭后已尽到护送上车义务;受害人的死亡系自身交通事故导致,与共同饮酒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妻子胡某某对受害人死亡负有重大责任,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3. 上诉人喻某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款,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聚餐中其未饮酒、未劝酒;应受害人及家属要求折返后,已尽力劝阻受害人不要骑行机动车,并将受害人当面交付给其妻子胡某某;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参与救护、拨打急救电话,已做到仁至义尽,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诉人相互对对方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被上诉人(韩世华律师代理)抗辩理由

韩世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一审审理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代表被上诉人反驳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抗辩要点如下:

1. 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法定附随义务,三上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或护送人,均未正确履行相应义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受害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与饮酒行为具有重大因果关系,三上诉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上诉人余某某、王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受害人大量饮酒,虽要求喻某某护送受害人回家,但未确保受害人被送至安全场所、交付给真正能履行监护义务的人,未正确履行安全防护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上诉人喻某某虽未饮酒,但自愿承担护送义务后,即产生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明知受害人大量醉酒的情况下,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劝阻受害人驾驶机动车,放任受害人骑行离开,导致事故发生,其放任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受害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三上诉人分别承担相应次要责任,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代理思路

韩世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精准研判上诉焦点,制定清晰的代理策略,全力维护被上诉人合法权益:

1.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夯实抗辩基础:仔细核查一审法院认定的聚餐经过、饮酒情况、护送过程、事故发生细节及各项证据,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明确三上诉人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的具体表现,为抗辩提供坚实的事实支撑。

2. 精准适用法律条款,强化抗辩逻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共同饮酒人之间的附随义务(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论证三上诉人的行为如何违反该义务、存在何种过错,以及其过错与受害人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驳上诉人的免责主张。

3. 针对性反驳上诉理由,明确一审判决合理性:针对三上诉人提出的“已尽到护送义务”“无劝酒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等上诉理由,逐一拆解、精准反驳,结合案件细节说明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强调一审法院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4. 全程参与二审审理,精准发力维权:二审中,结合各方无新证据提交的情况,重点围绕一审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责任划分展开辩论,清晰阐述被上诉人的抗辩意见,全力争取二审法院支持,确保一审判决结果得以维持,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及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附随义务,未尽到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极大危险,仍放任自身行为,导致单方交通事故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自担90%责任),并无不当。

上诉人喻某某虽未饮酒,但自愿承担护送义务后,未有效阻止醉酒的受害人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上诉人余某某、王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确保受害人被送至安全场所,未完全履行安全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喻某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余某某、王某某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余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上诉人分别负担。

最终,被上诉人(受害人近亲属)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获得了相应赔偿,对韩世华律师的专业代理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核心裁判要点与律师提示

核心裁判要点

1. 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法定附随义务,即饮酒过程中及饮酒后,共同饮酒人之间应相互承担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同饮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酒后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若因自身醉酒导致人身损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 自愿承担护送同饮者义务的人,应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有效阻止同饮者酒后实施危险行为(如醉酒驾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的朋友、同事聚餐饮酒本是正常社交行为,但需警惕其中的法律风险,共同饮酒人应牢记自身的附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人身损害纠纷:

1. 饮酒过程中,不恶意劝酒、不强迫他人饮酒,发现同饮者饮酒过量时,及时提醒、劝阻;

2. 饮酒结束后,对醉酒的同饮者,应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确保其被送至安全场所、交付给能够履行监护义务的近亲属,避免其实施危险行为;

3. 若因共同饮酒引发人身损害纠纷,无论是受害人一方主张权利,还是被起诉的共同饮酒人应诉,都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韩世华律师深耕侵权责任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共同饮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各类侵权案件,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争取最优裁判结果。


韩世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在金融证券\工程建筑\合同\刑事辩护,企业法律价值服务、家族财富传承等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410829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刑事辩护
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2410829908 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