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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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经营性承租人可否获得征收补偿

发布者:李婷玉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80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补偿费归地上看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衣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量补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那么,集体土地上房的承租人,特别是经营性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属于土地的使用权人,其在安置补偿争议中,可否绕过作为士地使用权人的出租人,直接对安置补偿问题提出异议

从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看,房屋的价值不仅包括房屋本身,也应包括作为添附的装修。实践中,就房屋的补偿,征收部门通常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房屋补偿即可,其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通常也包括装饰装修物的价值。如要求将经营性承租人也作为征收拆迁行为的相对人,并且将房屋本身的价值和装修的价值分别评估,必将大大増加行政执法成本,降低行政效率。至于装修的补偿,应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在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关系框架下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前述论断的前提,是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通常也包括装饰装修物的价值。如果经营性房屋的改建、装修费用未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则应当允许房屋承租人直接就该项损失提起诉讼。此时,房屋承租人的利益虽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但由于民事诉讼只能在出租人获得安置补偿的范围内,解决二者之间的费用分配问题,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征收部门对该部分损失是否进行了合理补偿的问题。即民事诉讼只能解决分蛋糕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做蛋糕的问题。即使民事诉讼支持承租人的损失,要求出租人支付相关损失,但在出租人未取得经营性房屋改建、装修费用,且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是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房屋出租人承担本应由征收人承担的相关补偿费用,而这与房屋征收人应当对由征收行为引起的损失负总责的原则显然相悖,故应当允许经营性承租人直接提起复议或诉向征收人主张相关权利。诉讼实践中,由于经营性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是否确为承租人支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放弃了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以及出租人是否与征收人就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等达成一致均需通过实体审理方可查明,故从程序上讲,承租人以上述损失为由提起的安置补偿或国家赔偿诉讼,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应当先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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