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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者:李婷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772人看过

大家都知道,在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的,协商与调节也是民事案件中罪常用的用于解决案件的方法。有些刑事案件也是可以和解的,只不过刑事案件的和解远没有民事诉讼简单,那么如果发生刑事案件后想要进行和解的话应该满足那些规定呢?

在我国刑法中有三条关于刑事案件和解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法规:

这条法规中写到如果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被告人在犯罪以后真心的向被害人进行道歉与忏悔,并通过赔偿、道歉、忏悔等方法获得了被害人的原谅,造成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是可以刑事和解的。如果被告人是因为民事纠纷造成的违反刑法方犯罪行为的话,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被告人是因为涉嫌渎职而导致的过失犯罪行为有可能被法院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后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有其他故意犯罪案底情况的话,双方是不能达成自愿和解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法规:

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反映愿意刑事案件和解的话,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应该对该案件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情况属实后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作出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法规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和解刑事案件,那么当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说明双方自愿和解的意向,再由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件进行从宽处理的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判处刑罚,只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理。

其实民事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好,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的话就是最好的选择方案了,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或者损失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对应的处罚,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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