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程律师
事实和专业 是我们为你说话的基础
1567204482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父亲驾车轧死2岁儿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1万元(普法)

作者:覃程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1次举报

开车不能“飙车”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

有一点经常会被一些司机忽略

——开车起步前留心观察


上海的一位父亲就因为一个疏忽,受到“血的教训”!驾车时不慎轧死自己两岁的儿子,令人惊诧的是——这个父亲还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父亲驾车意外轧死儿子

夫妻二人状告保险公司索赔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从家里出发,准备驾驶车辆外出办事。没想到,车辆起步的时候,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旁玩耍。

吴先生并没有留意到这一情况,驾驶车辆不慎轧到儿子。最终,经抢救无效,小吴死亡。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这下,

保险公司不答应了!

明明是驾驶员的责任

凭啥让我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为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该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

即便认为保险公司应作出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共计11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合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覃程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5672044822
  •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0次 (优于99.1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616分 (优于94.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覃程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7366 昨日访问量:3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