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方薛某于2011年1月20日将商铺转让给乙方王某,签订合同时未见房子房东。一个月后房东说今年到期后不在续租(3月30日}到期,。而签订合同时乙方几次问及房东有没有说收房等事,甲方回答是没有。而房东却说已经提前几个月电话通知他们要收房了,通话记录都可以调出来。现在3月30日迫在眉急,我想请问用法律手段能否解决这事。转让合同在房东未在场的情况下是否有效?合同上和写道房租到期房愿意或者不愿意再续租都与甲方薛某无任何关系。
一、 具体解析:
你这里涉及转租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这里要求转租是应当经出租人同意的,你所说情况出租人对此不知情也不同意,那么按照规定,出租人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另外呢,薛某将房屋转租与你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甚至是欺诈行为,如果因此给你造成损失,你是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薛某缔约过失责任的。
二、 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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