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患方对于最终鉴定意见不服,应该怎么应对呢?下面本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代理多起医疗案件经验,做如下阐述:
一、实体对抗。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证据的一种,最终是否完全能够作为定案证据,需要经过医患双方质证,最终由法院来进行认定。
患者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具体体现在:对不属于医疗损害结论不服及对医方过错比例不服。对鉴定意见不服,首先要仔细审阅鉴定意见内容,对于鉴定意见内容有异议的地方,要有针对性找出病历材料和中华医学会编写的诊疗指南,对鉴定意见中异议部分进行反驳(例如: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有手术指征,但是根据病历记载的患者病情及医学会诊疗指南,患者存在手术禁忌情况,患方只有通过这种举证方式才可以有力的主张鉴定意见的证明内容不能成立)。
二、诉讼程序对抗。
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证据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回答相应问题。同时原告也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医学问题与鉴定人当庭对质。
医疗损害案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对案件结果影响重大的证据,律师要确保鉴定意见能够最大程度维护患方利益,若鉴定意见明显偏袒医方,律师一定要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个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抗辩。
(本律师代理过法院提高鉴定意见中确定的医院过错比例的案件,案号:(2016)沪0109民初21420号。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18221036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