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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行驶证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者:付亮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400人看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从2017年10月至案发,分别在通过上海市奉贤区G1501新四平公路、瓦洪公路、本市嘉定区G2安亭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利用伪造的行驶证的方式非法偷逃本应缴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偷逃总额8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意见分歧

  这种行为如何定性,侦查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行驶证,令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其车辆应当适用的收费标准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不仅涉嫌诈骗,还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如果只涉嫌诈骗,无法评价吴某等人定制、购买、使用伪造的行驶证的行为。因此在认定吴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的同时还应认定他们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理评析

  办案民警在接办案件后,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等涉嫌诈骗,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行驶证,致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对其车辆适用更廉价的收费标准,从而偷逃了部分应当支付的通行费,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涉嫌诈骗。

  犯罪嫌疑人吴某实施诈骗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属于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在实践中,除了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处罚。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要构成牵连犯,行为人得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数个犯罪行为均出于同一犯罪目的,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吴某等人为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实施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及诈骗的行为,且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诈骗行为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应从一重罪,认定涉嫌诈骗为妥。(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案审中心)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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