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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性别牟利获刑

发布者:付亮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7人看过

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无业男子聂某和原本在一卫生院工作的时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二人合谋,事先通过时某联系安排,然后由聂某使用便携式B超机对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每鉴定一例收取1000元。

  自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26日间,聂某、时某二人先后为孕妇杨某、方某等7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获利6000元;其中孕妇赵某、袁某在得知胎儿性别鉴定结果后选择人工终止妊娠。

  2017年4月期间,聂某在孕妇姜某的家中,使用便携式B超机,先后两次对姜某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获利200元。同年8月26日,寿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对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聂某、时某当场抓获。

  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聂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行医罪。时某系共犯,且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聂某相当,无主从犯之分。聂某、时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鉴于聂某身患慢性疾病,可在自由刑刑罚执行方式方面酌情对其予以从宽考量,但对其在财产刑判处方面应酌情予以较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聂某、时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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