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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吴青丽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14人看过

    2015年,卞某本是某商业银行中层干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卞某的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写了50多万的借条,债主把卞某夫妇告上法庭,但此时,卞某前夫下落不明。按照法律,卞某需要证明这50万元属于前夫个人债务,可举证过程十分艰难。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这50万元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卞某须同前夫一起偿还。无缘无故“被负债”,还被法院冻结了存款、房产,卞某有苦说不出。

   2018年,夫妻共同债务新规的出台,彻底推翻了旧规第二十四条,将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而分配给债权人一方。新规更加人性化,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地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新的司法解释立意表明: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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