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我直言,夫妻/个人财产还得律师把关
一、案情概述
2015年底,苏某与袁某在**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苏某的父母全款为他们买了一辆车,供他们使用,车辆权属登记在苏某的名下。后因男方婚内出轨,猜疑、争吵不断,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产生了分歧。
袁某认为,从该车辆购买和登记时间来看,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且该车辆是供双方共同使用的,因此应当认定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苏某认为,虽然该车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的,但是该车辆是由她的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应当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父母赠与给苏某的个人财产。
二、焦点与难点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很多人认为汽车也是实行物权登记制,也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应被视为仅对出资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然则,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汽车不同于房产,汽车是动产,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房产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其次,由于汽车登记的特殊性,房屋可以登记为共同共有,登记在多人名下,而汽车却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虽然该汽车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可视为一方父母对子女一人的赠与;最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已经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动产权属作出了规定,就不再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应当视为苏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点评
苏某面对法律这样的规定不知所措,青春没了,袁某不给她一分钱,反倒自己家的钱还要分袁某一半,当如何规避此类问题?一、父母可以与子女单方签订赠与合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二、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等,共同遵守、相互约束。作者有上述协议的文本模板,能够有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为作者代理的真实案例,虽已掩盖部分信息,但难免疏忽,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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