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声|时间:2020年11月19日|7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舒*与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向吉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64000元(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4日),共计16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两次借款金额均为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张,两张借条均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2017年9月23日和2017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先后支付了该两笔借款的利息,但没有偿还本金。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
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水库欠款太多,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舒*借款,并出具了借据,该借据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原告与被告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4日止),后续利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被告W县金家洞水库灌区管理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