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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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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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诉状

发布者:赵亮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300人看过

民事诉状原告人:夏××,男,38岁,汉族,××县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厂工人。住该××厂职工宿舍。被告人:彭××,男,23岁,汉族,××县人,农民,住××县××乡×村×组。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事实和理由:199×年10月,被告人声称他欠了浙江省某人的钱,别人叫他还钱,他无法还,由此,被告再三要求在原告处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一再说会很快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向来待人都是忠诚老实,看在朋友面上和他那股可怜劲,我去贷款和去好友处借款,凑够了8000元人民币,于199×年10月16日借给了被告(见所附被告的亲笔借条复印件)。数年来,经我本人再三催问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由此,给我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违反了道德。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117条等之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有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 偿还在原告处借去的8000元人民币。2 支付8000元人民币借款的利息4594 62元人民币(注:算至2002年4月13日止)。3 赔偿原告收款带来的一切损失费3000元人民币。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此致

××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夏××

××××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本诉状副本1份;2 被告亲笔所写借条复印件1份;3 其他证人证言复印件共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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