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艾XX诉被告艾XX?艾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确定本案案由应为合伙协议纠纷,原告亦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合伙关系,经询问原被告无异议。原告艾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艾XX?艾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毒夜合同》;
二、被告艾XX?艾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艾XX合伙款19000元;
三、剩余毒夜酒吧固定财产,双方清算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的款项;
四、驳回原告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艾XX负担50元,被告艾XX?艾XX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亮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