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与被告马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轮胎货款254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轮胎货款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X给付原告王X轮胎款2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赵亮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