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贾XX、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X、王X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XX、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欠款237460元;
二、被告贾XX、王X支付原告刘XX逾期付款利息(以2374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中XX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贾XX、王X支付原告刘XX律师费23500元,保函费514.92元;
四、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3元,保全费1807元,共计4700元,由被告贾XX、王X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亮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