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回执没签字,犹豫期不起算,法院说,想多了
保险理赔找理赔加,欢迎来到理赔加的案例分析,今天我们讨论一期保险合同签收回执没有签字下,犹豫期理解分歧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小琴通过营销员徐金的介绍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2015年12月,小琴签署了人身保险投保单,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分别是500000元,交费期限均为15年。小琴于交纳了首期保费合计24000余元。《保险合同》中“客户须知”载明“请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亲笔签字。在签收寿险合同后的十天内可享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投保人解除合同,按犹豫期条款处理;如果本合同已有保险金或其他款项的支付,投保人将不享有无息取回已交保险费的权利。”终身寿险条款第1.5条犹豫期规定“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2016年1月8日,人寿公司回访人员对小琴进行了电话回访,小琴表示收到两份正式的保险合同,两份的回执也都是小琴签名,了解两份保险的保险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的内容,清楚在签收合同的10天内为保单的犹豫期,在此期间享有全额退保的权利和清楚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及办理的流程等内容。2016年7月,小琴通过顺丰速运向人寿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并立即返还全部投保费用的函》。本案审理中,小琴申请对案涉《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中小琴签名是否为小琴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中“小琴”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认为:小琴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已超过10天的犹豫期,小琴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分析
本案的最大争议是犹豫期的起算问题,小琴认为现有签收回执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自己没有签字,犹豫期不能起算。我们认为小琴的认识是有一定问题的,签名是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物质载体,所起的一是要式作用,二是证据作用。本案中,强调要求投保人“亲笔”签名,是为了确保投保人收到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案涉《保险合同签收回执》虽非小琴亲笔签名,但在2016年1月8日人寿公司的电话回访中小琴本人的意思表示明确签收了保险合同,故应当自2016年1月8日小琴认可收到保险合同时开始计算犹豫期。如果小琴在6个月后申请全额退保也可以被支持的话,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就意味着小琴可以随时要求全额退保,这显然是背离了犹豫期的本来目的的,不应该被倡导。
今天的案例分析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来自理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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