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
公司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元;
三、依法判令裁定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
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于 年 月 日向 市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被受理。 年 月 日该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开庭,但至今仍未作出裁决,远远超出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