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被告:姓名 :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
第三人:北京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 市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字( )第 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50000元;
二、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0元;
三、判令无需向被告报销交通费300元;
四、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
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 市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 )第 号裁决书。裁决书中裁定:一、原告支付被告工资5000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0元;三、原告报销被告交通费300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0元。
对此裁决,原告认为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年休假已经安排;
2.由于被告严重违纪,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符合事实与法律的,不应支付赔偿。
3.不存在未发工资事宜。
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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