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租用客房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租用房号:
宾馆 楼 室,共 间房。
二、租约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个月 天。
三、房租价格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天每房定价为¥ 元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四、预付租金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预付 个月 天,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五、付款事项
除预付租金外,乙方所有的费用可签单入帐,月结一次。乙方应于每月月终(30日前)前来前厅部办理结算,以付清当月全部帐目,与此同时乙方同意付清下月的续住预付租金,否则作为自动退房处理。宾馆有权把该房的物品迁移至行李库保存,待领,并终止协议,原房另行出租。
六、优惠项目
乙方可凭本饭店长住房房卡享受下列优惠条件:
1.免费早餐(时间 时至 时),各餐厅均可。
2.免费使用游泳池、健身房和桑拿浴室。
3.商务中心各项服务均可获 %的优惠。
4.洗衣可获 %的优惠。
5.在各餐厅、咖啡厅和酒吧用餐,均可获 %的优惠。
6.卡拉ok可获 %的优惠。
7.免费赠送当日报刊。
8.免费登记或确认车、船票和飞机票(航空公司手续费除外)
9.凡经常住房订房者,其房费可获 %的优惠。
七、所租客房未经饭店前厅部同意,不能分租或转租他人。
八、乙方在宾馆内住宿,必须向服务台出示有效护照或居留证件,并填写住宿登记表;乙方短期外出,须通知服务台,返回宾馆时应当重新到服务台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在外出期间,如有朋友、同事要求入住该长包房时,请事先通知甲方并凭乙方书面证明和住宿者本人有效证件到服务台办理来宾住宿登记手续。
九、客房内增住其他客人须经宾馆前厅部同意并到服务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客房内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客房内严禁使用电炉或者其他功率在 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如因乙方使用、保护不当而造成客房建筑、设备的损坏等情况,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十二、租约期满时,在当时房价及上述各条款没有更改的情况下,同时双方也无其他异议时,本协议书可自动延长一年。期满退租或甲方收回自用均应在协议终止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各方并立即办理退房协议手续,否则作续租办理。乙方如在租约(合同)期内退房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销售部,否则应补偿宾馆 天的空房费。
十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用中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约之日起即行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