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龙|时间:2019年09月30日|5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女。
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龙,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
被告江某,男
被告江某某,男。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许某与被告江某、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许某委托代理人陈龙、被告江某、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许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3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9日19时16分,江某驾驶皖R×××××号微型轿车沿天柱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青阳县xx镇xxx路xx广场处,碰撞下班回家途中的许某,致其当场死亡。
死者许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第一条第三项约定“余款290000元,被告人江某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45000元;若江某不能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吴某某、吴某某、许某有权按照340000元主张赔偿权利(即另行增加赔偿款50000元),江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某、江某某辩称:我们会尽最大能力去偿还赔偿款。
去年我们拿出了20000元给原告,原告不接受。
对方要求按照340000元来履行,我们已经尽力去偿还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9日19时16分,江某驾驶皖R×××××号微型轿车沿xxx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青阳县xx镇xxx路xx广场处,碰撞下班回家途中的许某,致其当场死亡。
死者许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第一条第三项约定“余款290000元,被告江某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45000元;若江某不能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吴某某、吴某某、许某有权按照340000元主张赔偿权利(即另行增加赔偿款50000元)。
江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
另查,原告吴某某系许某之母,原告吴某某系许某之妻,原告许某系许某之子。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许某与被告江某就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许某赔偿款人民币340000元,被告江某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江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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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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