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某与张某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张某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50万左右,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
2010年2月,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出售价格为380万。
2011年10月,王某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张某出售婚后所购上述房屋的增值收益。
关于王某某是否有权分割婚后所购房屋的增值收益?!
律师观点:1、张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完全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从性质上说,这只是张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进而再次转化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换句话来说,只是张某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2、张某将争议房屋再次出售,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得巨大差价,该部分收益应属于自然增值,并非经营性收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也属于张某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