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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者:吴丽微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445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05-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Disputes over Realty Services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5.15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3.11725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4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5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021篇 法学期刊约25篇 律所实务约4篇 法学文献约6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295篇 法学期刊约1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宝联想: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52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律所实务约2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28篇 法学期刊约1篇 )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联想: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049篇 法学期刊约1篇 )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0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律所实务约1篇 )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4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19篇 )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联想: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32篇 法学期刊约1篇 )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篇 )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4篇 )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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