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
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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