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游戏主播PDD表示:此前在游戏直播中随口即兴演唱了一首《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权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对于此事,《向天再借五百年》的著作权人张宏光回应:索赔金额不重要,重要的是借此呼吁社会各界对音乐版权的高度重视。
其实主播直播并接受粉丝打赏属于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在直播中唱歌就属于将歌曲用于商用,用来牟利;而这种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所以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所以本案中的主播确实侵犯了张宏光的著作权。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著作权人该如何维权?
面对这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隐私受到的损失,这个损失赔偿额可以根据著作权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被侵犯的权利的使用费确定。
二、向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投诉,由他们对侵权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直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于这种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赔偿额该如何确定呢?
对于这种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额;如果说这两个数额都难以确定的话,那么可以按照具体被侵犯的权利的使用费确定赔偿额。所以具体赔偿多少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于这种未经他人允许就表演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是可以给予以下处罚的:
一、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如果想使用他人的作品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很容易侵权;不过如果具有以下合理使用的情形的话,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作品。
四、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作品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五、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说符合以下条件的话,是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是要坐牢的:
一、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的侵权行为。
二、有以下侵权行为: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三、因为侵权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以下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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