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适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简单说,用一商标,越早提出申请,越可能被核准。因此,很多人或机构就“热衷”于商标抢注,有的是正当权利保护,有的涉嫌恶意抢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抢注即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认定抢注商标:
1.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属于抢注。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2.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属于恶意注册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恶意注册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已注册的商标,因属于恶意注册,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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