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既要考虑产品的功能性,又要考虑产品的美观性。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中,功能性是决定产品外观的必要条件,不是唯一条件。
在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往往带有明显的功能性特征。但是,由功能唯一限定的纯功能性外观设计,其权利不稳定,往往会在后续的无效、侵权诉讼中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所以,在进行相近似判断时,不考虑完全由功能而产生的外观特征的区别部分。当然,对于不是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予以考虑,该裁判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例如(2014)民提字第193号】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