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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房产加名,离婚时一定平分吗?

发布者:郭国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719人看过

以上海地区“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案件为检索对象,从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有两种裁判主旨,一是严格按照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割,二是法院在参照产权登记的基础上进行酌情调整,双方当事人对房产分割争议较大的案件往往适用于后者,下面列举两例:

案例1 结婚4年后起诉离婚,1600万元房屋经法院酌情判决给付女方折价款3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沪0115民初95083号案例,男女双方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男方在2013年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15年9月,该房屋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为男女双方。在诉讼中,系争房屋的评估价约为16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婚前全资购买了房屋一套,其于婚后将女方变更登记为该房地产权利共有人,男方的该行为应视为对女方的房地产赠与,考虑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男方全额出资、双方对房地产所作的贡献、双方结婚时间、房屋居住情况、双方对房屋分割意见等因素,法院确定上述房屋归男方所有,并酌情确定男方补偿女方房屋折价补偿款300万元。

案例二 结婚15年后起诉离婚,850万元的房屋经法院酌情判决给付女方折价款250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沪0109民初21964号案例,男女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上海市某房屋系男方于1999年9月出资购买,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2008年,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男女双方。在诉讼中,系争房屋的评估价约为8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的该房屋系男方婚前出资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与女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了房屋部分产权份额过户给女方的手续,可以表明男方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愿,系男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酌情确定双方在房屋中所占产权份额。结合房屋历史使用状况,房屋产权归属男方,由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比较合情合理。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就婚后房产加名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第13条指出:“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第五条指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可以看出,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案件,法院遵循公平原则,重点考量各方的出资情况,并综合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婚姻时间长短、照顾生产生活等因素酌情分割房产,而并非严格按照房产登记的情况直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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