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忠律师 09:00-21:59
李育忠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6286205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李育忠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3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2日晚18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樊某(男,2001年11月16日生)在位于南通市某区某镇张某某经营的工厂车间内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言语冲突后,两人在揪扭过程中倒地,随后韩某某用脚踹被害人樊某左侧腰腹部位置一脚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樊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0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韩某某。期间韩某某父亲委托本人作为韩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与受害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先期支付十万元,余款十万元分两次一年内支付清,与检察院办案人积极沟通,后对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了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与检察院承办人员沟通,提交了书面意见。

办案结果:检察院先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最终,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这规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告诫我们:当与别人发生言语冲突时,千万不要通过武力来解决问题。要冷静解决,和为贵,实在无法解决沟通解决,可以选择报警,让警察调和双方矛盾。韩某某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李育忠律师 已认证
  •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 13862862052
    •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25次 (优于95.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4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88分 (优于96.8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82.56%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育忠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008 昨日访问量: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