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XX协助组织卖淫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当事人的委托,由我担任覃XX协助组织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详细阅卷,结合今天庭审调查情况,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鉴于被告人已认罪,辩护人对其所涉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一、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覃XX所起作用最小,属从犯。
从公诉方的证据所证实的实际情况来看,黄XX于2017年6月中旬入职案涉单位荣兴沐足休闲中心、覃XX于2017年8月24日入职,彭XX于2017年8月上旬入职、刘X于2017年3月1日入职、侯XX虽然供述自己于2017年9月20日入职,但从其微信招嫖信息的时间来看实际是2017年1月就已入职。
辩护人认为上述五人作为荣兴沐足休闲中心的“部长”主要是安排客人上钟,因为涉嫌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那么在本案中,入职时间越短则所起的作用越小,而且除了覃XX以外其他人基本都有在微信上为荣兴沐足休闲中心招嫖拉客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覃XX在本案中入职时间最短,所起作用最小,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从轻处理。
二、覃XX有立功表现。
从5月14日的庭审来看,本案案发是在9月27日,覃XX是在10月15日被传唤归案,期间通过本案另一嫌疑人即案涉单位经理周璇的男朋友得知周璇的新的电话号后提供给警方,警方以该电话号码为线索将周璇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恳请人民法院核实该情节后对其减轻处罚。
三、嫌疑人覃XX属初犯,主观恶性不强。
被告人覃XX以前没有在类似工作环境中工作过,没有类似的违法犯罪前科,仅仅是在案涉单位根据老板及经理的安排在有违法人员进店消费时按顺序安排上钟,仅仅是作为服务人员提供劳务后领取薪酬,并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协助组织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强。
既然本案涉嫌的是组织协助卖淫罪那就一定有组织卖淫罪作为前提,被告人覃XX是进城务工人员,其目的是为挣钱养家糊口,一时不慎走入歧途,但让其承担严重后果有失公允,本案的严重后果应由案涉单位荣兴沐足休闲中心的老板来承担。
四、覃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直至今天开庭均没有没有翻供的行为。
在其被羁押的7个多月里,在内心深处已经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了深刻剖析,积极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个多月的看守所生活已足以对其惩罚。因其患有严重的癫痫病,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发病数次,一直由看守所提供药物进行对应治疗,请人民法院酌情考虑该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周华章 律师
2018年6月4日
(海珠区检察院起诉时覃XX排在第二位,经过三次开庭的精准辩护,法院接受了本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时将其排在最后一位,羁押8个月判决8个月,其他四个被告人刑期均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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