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办案检察官:
受嫌疑人向XX近亲属的委托和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小嫌疑人向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嫌疑人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向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从被害人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3月13日两次在公安机关对案发经过的陈述来看,在2017年7月30日中午12时许,案外人利利(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共同好友)邀向XX来自己家里给袁XX和向秀芳做调解,希望两人能和好,但向XX到利利家后和利利交谈时,袁XX首先对向XX开骂,向XX也指着被害人骂,被害人又率先先动手打向XX的手,向XX还手打被害人的脸时戳到了其左眼睑,然后两人在沙发上扭打在一起,最终造成向XX轻微伤、袁XX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
由此可见,向XX是接受利利的邀请,到利利家里来解决矛盾的,而不是来扩大矛盾。而且从袁XX的陈述来看,在两人争吵对骂以及扭打过程中,向XX也没有发出非要伤害袁媛的言论。
其次,从卷宗P79页,由派出所办案民警高启超、覃士国于2017年7月30日案发当天提取的向XX的手机里的“袁媛与向秀芳短信记录”中,可以看到向XX将被害人袁XX备注为“向鑫雪干妈”,向鑫雪是向XX的女儿,可见被害人与嫌疑人关系非同一般,是好友。而从两人在派出所的陈述本案发生的原因来看,是因为被害人袁XX买向XX家的铁架子,向XX不要钱而是要送给被害人袁XX,但袁XX非要给钱,向XX就报了价格,袁XX又觉得贵了,两人就闹僵了。基于两人的好友关系,基于闹矛盾的原因,嫌疑人又怎么会去故意伤害被害人袁XX呢?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证实向XX主观上有伤害袁XX的故意,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亦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嫌疑人具有伤害袁XX主观故意,因此嫌疑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本案是因两好友之间的民事纠纷引发,且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之间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害人对本案伤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一对好友,为了一个铁架子,一个要送,一个要付款,本来是互相体谅,结果演变成互殴致双方受到伤害,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简直是一个笑话。究其原因,辩护人认为也许是两人太好面子,也都太要强,但两人主观恶性均不强。本案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相信两人均受到了相应的教育。
综上,嫌疑人向秀芳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此致
澧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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