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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设备至数据失真,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作者:王正朔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402次举报


堵塞设备至数据失真,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指导案例|104号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标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数据失真/后果严重

案情简介: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向全国发布。长安子站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由监测总站委托武汉宇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行维护,不经允许,非运维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016年2月4日,长安子站回迁至西安市长安区西安邮电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森利用协助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被告人李森、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人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楠、张肖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为防止罪行败露,2016年3月7日、3月9日,在被告人李森的指使下,被告人张楠、张肖两次进入长安子站将监控视频删除。2016年2、3月间,长安子站每小时的监测数据已实时传输发送至监测总站,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用于环保部编制2016年2月、3月和第一季度全国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评价、排名。2016年3月5日,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长安子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张楠、张肖、张锋勃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森、被告人张锋勃、被告人张楠、被告人张肖在庭审中均承认指控属实,被告人何利民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对李森堵塞采样器的行为仅是默许、放任,请求宣告其无罪。

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五被告人采取堵塞采样器的方法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五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长安子站系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产生的监测数据经过系统软件直接传输至监测总站,通过环保部和监测总站的政府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计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并实时发布。空气采样器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PM10、PM2.5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评估中的最重要两项指标,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的行为,必然造成采样器内部气流场的改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1)被告人李森、张锋勃、张楠、张肖均多次堵塞、拆卸采样器干扰采样,被告人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2)被告人的干扰行为造成了监测数据的显著异常。2016年2至3月间,长安子站颗粒物监测数据多次出现与周边子站变化趋势不符的现象。长安子站PM2.5数据分别在2月24日18时至25日16时、3月3日4时至6日19时两个时段内异常,PM10数据分别在2月18日18时至19日8时、2月25日20时至21日8时、3月5日19时至6日23时三个时段内异常。其中,长安子站的PM10数据在2016年3月5日19时至22时由361下降至213,下降了41%,其他周边子站均值升高了14%(由316上升至361),6日16时至17时长安子站监测数值由188上升至426,升高了127%,其他子站均值变化不大(由318降至310),6日17时至19时长安子站数值由426下降至309,下降了27%,其他子站均值变化不大(由310降至304)。可见,被告人堵塞采样器的行为足以造成监测数据的严重失真。上述数据的严重失真,与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PM10数据明显偏低可以印证。(3)失真的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长安子站空气质量监测的小时浓度均值数据已经通过互联网实时发布。(4)失真的监测数据已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的月报、季报。环保部在2016年二、三月及第一季度的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工作中已采信上述虚假数据,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误导了环境决策。据此,五被告人干扰采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后果严重”要件。

综上,五被告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何利民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被告人张锋勃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被告人张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被告人张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要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行为“后果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后果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后果严重”: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规定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后果严重”。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仅仅理解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启动或者不能进入操作系统等极端情况,而是既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的全部功能不能正常运行,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的部分功能不能正常运行。(2)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2.违法所得、经济损失的数额。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直接获利或者间接获利的情形。比如对于拒绝服务攻击,有的收取他人费用并帮助他人实施拒绝服务攻击,也有的通过拒绝服务攻击他人网站后向被攻击的网站的管理者推销防火墙等产品获利,这两种情况分别属于直接获利或者间接获利。基于此,《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能否作为确定“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问题,有意见提出了质疑。经慎重研究,认为,“违法所得数额”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好操作的标准,而且违法所得越多,通常也会给权利人带来相应严重的后果,故具有相对合理性。因此,对“违法所得数额”予以保留。

3.针对特定类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出特殊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规定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被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本款第(四)项中的“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第二款第(二)项中“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采用如下方法:有注册用户的按照其注册用户数量统计,没有注册用户的按照其服务对象的数量统计。此外,第(五)项为兜底条款。

案例索引:(2016)陕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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