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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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科普,究竟哪些新闻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王正朔时间:2022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8次举报
2022-01-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闲散资金迅速积累,投融资行为大量涌现,于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走入普通老百姓的视野。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分辩出那些行为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而提高警惕,保卫自己来之不易的钱袋子呢?

       1、采用口口相传及出具借条、收据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实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形式,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主动要求、他人介绍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同事、同学、朋友、亲戚以及他人介绍的陌生人借款,回报都是高额利息,很吸引人。

        2、 行为人未经批准也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吸收资金,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如通过虚假宣传向社会承诺购买其投资产品可以保值、增值,并变相的约定“返本付息”和高额回报,该行为也是一种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对更为隐蔽。

       3、行为人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货物的方式,收取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数额巨大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某人为了扩大养殖规模,获取客户资金投入,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鸡蛋收取预付款方式,收取的资金数额巨大,无法追回的。这种行为危害了公众的资金安全,属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那些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上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要提高警惕,用心思辩。




王正朔律师合伙人王正朔律师,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12108151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121081518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