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现实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一方离婚当事人未出庭参与庭审的情况,同时因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每个家庭的财产内容存在金额高、数量多的特点,很多离婚当事人在处理离婚官司的时候往往委托有专业法律知识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作为其委托人代理其参与诉讼、处理纠纷。故在现实中又会存在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出庭,但其委托的代理人按时出庭的情况。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的与否,对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结果的确定均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此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于原告未出庭或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此种情况应该按照撤诉处理进行处理。
二、对于被告未出庭或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进行判决。
三、对于原告未出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的处理。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撤诉处理。
四、对于被告未出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可以不出庭,委托其代理人出庭,但须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被告既未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则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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