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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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田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孙玉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存在亲属关系。2016年春,被告田某组织高某、王某、王某某提供的三辆运输车辆及原告田某某提供的装载机到内蒙古××××大城子镇瓦房从事沙场工作。原告田某某同时提供了装载机的司机。2016年年底因天气寒冷,沙场停工,原告将装载机停放沙场。此后,原告未再派司机到此处。2017年12月9日,被告田某与李某共同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田某某20**年铲车使用费40000.00元,欠款在2017年12月25日前归还”。因发现装载机不在沙场现场并经追问查无结果,原告遂于2017年12月26日报警称装载机被盗。宁城县公安局接警后,该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8年1月2日向钱某某进行了询问。钱某某自认,田某某停放在沙场的装载机于2017年8月已被其拖走,但因其与田某之间的账目不清,打算等其与田某算完账便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田某已经于2017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载明欠田某某20**年铲车使用费40000.00元,承诺于2017年12月25日前归还,该债务明确、具体,被告田某应当及时偿还。被告认为该款应当由钱某某偿还,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从本案按实际情况看,原告于2016年年底将装载机停放沙场后,原告未再派司机到此处,且双方在2017年12月9日解决原告的2016年铲车使用费问题时并未谈到2017年的使用费,故对原告关于双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口头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21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从宁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调查情况看,钱某某已自认田某某的装载机已被其占有,则原告有权向钱某某主张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20**年铲车使用费40000.00元;

二、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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